一、進口原木不帶樹皮的不要求在境外進行除害處理,但輸出國官方檢疫部門須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單根原木帶樹皮表面積不超過5%,且整批原木帶樹皮表面積不超過2%的,該批原木可視為不帶樹皮原木。
二、 對于帶樹皮的進口原木,在輸出國植物檢疫機構不健全或除害處理達不到我國要求的情況下,經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同意,可在原木進口量比較大的口岸地區一定區域內建立“木材加工區”或“木材檢驗檢疫區”。進口時,海關仍憑《入境貨物通關單》辦理原木的進境手續。原木進境后在該區內進行初加工、深加工或除害處理,經加工或除害處理合格的,可運往內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場區實施檢驗檢疫監管和疫情監測,發現疫情立即采取防疫措施。
三、對于來自周邊國家同一生態區的原木,國家質檢總局在輸出國檢疫部門提供原木發生有害生物名單的基礎上,可根據情況組織開展境外疫情調查和預檢工作。結合公告規定可采取以下措施: 1.境外預檢未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原木,準許入境。經境外預檢的原木以入境口岸檢驗檢疫結果為準。 2.對于寒帶地區冬季(10月至翌年4月)采伐并在本季節內入境的原木,經入境口岸檢驗檢疫合格的予以放行;進境后經檢疫仍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應在指定的“木材加工區”或“木材檢驗檢疫區”進行初加工、深加工或進行除害處理。
四、對于輸出國檢疫部門已經出具植物檢疫證書的進口原木,經入境口岸檢驗檢疫仍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向輸出國通報,連續多次發現問題的,將暫停接受該檢疫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直到其采取措施并符合中方檢疫要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