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稅收減免與緩繳稅款
第十一條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由納稅人申請并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當年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擁有的普通應稅住房,如納稅人在重慶市具備有戶籍、有企業、有工作任一條件的,從當年起免征稅,如已繳納稅款的,退還當年已繳稅款。
第十三條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應稅房產毀損的,由納稅人申請并經稅務機關審批,當年可酌情減征或免征個人住房房產稅。
第九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條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義務時間為房產權屬登記日期的次月起。稅款按年計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五條個人住房房產稅納稅期限為每年的10月1—31日。
應稅住房轉讓的,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一并征收當年個人住房房產稅。
第十六條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地點為住房所在地。納稅人有多處應稅房產,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應按住房的坐落地點,分別向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住房房產稅。
第十七條國土房管部門應在《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將存量獨棟商品住宅的基礎信息傳遞給當地稅務機關。基礎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權人、所有權人身份證件號碼、產權共有情況、聯系電話,房屋坐落、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樓盤)名稱、樓棟號,合同交易價格、房產權屬登記日期等。
國土房管部門實時將新購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和身份證件號碼非本市的個人新購住房的合同簽訂時間、房產權屬登記日期、身份證件號碼非本市的個人在重慶擁有住房情況等基礎信息傳遞給當地稅務機關。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應及時建立“一戶式”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檔案。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提供的戶口簿,確定應稅住房的家庭人員。家庭人員以納稅人共同戶籍記載的人員為準。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按照征收范圍內納稅人及家庭人員擁有住房情況,確定扣除免稅面積。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依據身份證件號碼非本市的個人提供的重慶市戶籍,或者營業執照,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確定其是否為納稅人。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于每年8月31日前將應稅住房的坐落地址、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申報期限等通過直接送達、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納稅人。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應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主動向應稅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提供減免稅要件和其他納稅資料,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事項。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申報情況與征收檔案信息比對,核實納稅人實際應納稅額,進行稅款征收,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個人住房房產稅,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
受托代征單位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
第二十九條欠繳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在辦稅場所或者通過網絡、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對欠稅的納稅人進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繳納的,納稅人欠繳個人住房房產稅情況納入個人征信系統管理。
第三十一條稅務機關根據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對納稅人的申報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納稅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三十二條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查閱、調取應稅住房所有人與納稅相關的資料、憑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如實提供。
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有義務為納稅人的納稅情況、應稅房產情況及其他個人隱私信息保密,除稅收違法行為信息外,不得對外泄露納稅人的相關信息。
第十章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條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以國土房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欠稅信息傳遞給國土房管部門,由國土房管部門對欠稅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納稅人繳清欠稅后解除。
第三十六條各相關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建立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控管機制。對納稅人轉讓應稅住房不能提供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稅務機關應加強與財政、國土房管、戶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設等管理部門的協作配合,及時獲取第三方的涉稅信息資料,推進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全市各級政府部門應當利用網絡、電視、廣播、報刊、短信等方式,宣傳個人住房房產稅,普及納稅知識,無償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實施細則從2011年1月28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