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征收育林基金”
針對育林基金一事,劉科長回應道:“木材檢查站做出的處罰都是符合相關規定的”。
同時,朱漢南回應,桃墅檢查站開具3萬元罰款中,6000元一項是實木家具無證運輸罰款,2.4萬元是依法沒收木竹變價款,并沒有征收其相關的育林基金。
朱漢南告訴記者,江西省林業“育林基金”征收專用票據B與“育林基金”征收專用票據是有所區別的。目前,江西省林業廳的行政處罰票據均為“江西省林業‘育林基金’征收專用票據B”。
據介紹,2009年,江西省財政廳與江西省林業廳統一下文,對原使用的育林基金票據重新進行了編排,印制使用A、B兩種票據。A票用于辦理采伐證時征收育林基金,B票用于林政執法的統一票據。B票據將罰沒收據與行政事業性收據統一起來了,“因此,林政執法行政處罰罰款的專用票據都為江西省林業‘育林基金’征收專用票據B,而不再出示其他票據,林政執法所收繳的款項均由財政統一支配”。
“長期許可”應通過省人大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柱國認為,國務院2012年廢止了國家林業局1998年關于木材的定義的文件,實際上是讓地方對于木材資源的控制擁有了自主權。地方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作出符合本地方情況的相關規定。國家林業局制定的木材運輸管理辦法與江西省的木材管理辦法效力是一樣的,如果發生沖突,可以報請國務院處理。
王柱國認為,從法理上來說,運輸憑證屬于行政許可。“所謂行政許可,即首先劃定一個許可的范圍,如果符合條件,有資質并申請取得相關部門頒發的證件后才能允許。審批或者行政事項,納入許可非常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省一級才能設定許可,而人民政府只能設定臨時許可。《江西省木材運輸監督管理辦法》是2004年以江西省政府令設置的,屬于臨時許可。政府設定臨時許可,期限是一年,長期許可必須通過省人大。如果一年之后覺得有必要繼續實施,應該由政府報人大,經人大常委會討論,進過評估論證后,以省人大出臺的地方性法規來規定,并不是以政府規章的形式來規定。”
王柱國認為,林業執法部門在依法行政方面還是有瑕疵的。在制定運輸憑證時,嚴格管理是沒錯,但在制定時要進行論證,“為什么有的省放開了,有的省沒放開?應該讓公眾參與討論,要進行論證評估”。
劉志軍說:“公司總部所在地黑龍江省伊春市已經明確取消了木制成品的憑證運輸,許多省份也取消了類似的規定。”劉志軍認為江西是實木家具生產大省,運輸家具還需要辦理木材運輸證,將會影響江西家具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