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細則》的起草背景
2018年12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原市經貿信息委)印發了《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原《管理辦法》”),啟動了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相關工作。2021年2月18日,市政府印發《關于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堅定不移打造制造強市的若干措施》,提出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布局建設一批制造業創新中心。
鑒于原《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為落實好市政府最新文件精神,我局結合近年來我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實踐和評估效果,重新制定《管理細則》,進一步完善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建設、運營、資助和評估等相關管理制度,以更好地發揮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功能。
二、《管理細則》主要內容
《管理細則》結合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管理實踐,在原《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從多個方面進行優化完善,包括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組織形式、財政資金支持方式和標準、培育和組建流程、考核評估要求等等。《管理細則》分為總則、培育和組建、建設和運行、管理和支持、考核和評估、監督和檢查、附則共七章46條,對制造業創新中心進行全周期管理規范。
三、申請組建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有哪些要求
一是《管理辦法》要求新組建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形式為企業法人。按照原《管理辦法》已組建的民辦非企業法人形式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應在《管理細則》印發之日起1年內成立依托的企業法人。
二是《管理細則》明確了申請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5項基本條件,主要是對牽頭單位和成員單位的要求。
三是《管理辦法》對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流程進行了優化,設置籌建期。申報單位按要求提交方案,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核通過并公示無異議后進入籌建期,于1年內成立依托企業法人、充實研發力量、落實場地和設備等基礎條件,完成注冊資本全額實繳后再申請正式組建。
四、制造業創新中心能夠獲得哪些資金支持
一是進入籌建期的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可申請1次基礎平臺建設項目。采用事前資助方式,資助金額不超過經審核確定的總投入的50%,不超過1000萬元。
二是獲批組建的深圳市、廣東省和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可申請公共平臺建設、前沿/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示范應用類項目支持。其中:公共平臺建設類項目采用事前資助方式,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經審核確定的項目總投入的50%,不超過5000萬元;共性/關鍵技術研發類、示范應用類項目采用“事前立項、事后資助”方式,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經審計的項目總投入的50%,不超過3000萬元。
三是配套支持。創新中心獲得國家或省資助的,按不超過1:1的比例對已撥付到位的國家或廣東省資助資金給予配套。國家、省和深圳市的支持資金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
五、對制造業創新中心有哪些管理要求
一是加強內部管理。各制造業創新中心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構建科學的運行和管理體制,制定規范的資金使用流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二是加強項目管理。要嚴格按照約定推進項目建設,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定期報告項目進展。
三是接受評估考核。考核主要內容包括建設情況、運行情況和受資助項目執行情況。考核評估重點包括創新資源、核心定位、協同化、產業化、可持續發展等5個方面。考核和評估結果作為是否繼續給予資金支持的重要參考。
本細則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